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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搭载一名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 安徽拟出台电动自行车新规

发布时间:2022-04-16浏览次数:2682

4月15日,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非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期限为七年,临时通行标识申领期限为6个月;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名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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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期限为七年

       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方面,该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和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材料。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所有权发生转移或遗失、灭失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后依法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在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前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但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提出申请临时通行标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设区的市(如合肥)相关规定早于该期限的,从其规定。暂定非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期限为七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已经设置临时通行期限的,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重新计算。但对于设区的市(如淮北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对临时通行期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通行标识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监制,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发放。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制作发放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通行标识,仍然有效。但是新登记或者补办的,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有要求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瞭望,提前开启转向灯;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等候;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等。

       在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年龄限制方面,该草案征求意见稿突破了现有规定,力求解决12周岁至16周岁未成年人乘坐电动自行车的问题,暂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名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此外,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符合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在道路周边停放电动自行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电动自行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沿街单位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有权对违法停放行为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举报。

       闯红灯、逆行、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行为将被警告或罚款

       该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者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该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充电等过程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对允许登记的非标车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则提高罚款标准为二百元。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逆行、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对违规停放的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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